城子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公示
- 發布者:城子河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3-02-08
- 來源:城子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雞西市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試行)”的通知》,結合城子河區實際,現將城子河區市場包容審慎監管“四張清單”公式如下:
1、城子河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試行)
2、城子河區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城子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城子河區市場監管領域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試行)
序號
|
監管 領域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
配套監管 措 施 |
1 |
無照 |
查封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2 |
食品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涉嫌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 3.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4.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城子河區市場監管領域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序號
|
類別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 措 施 |
1 |
市場主體登記 |
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9年8月8日國家市監總局令第14號)》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2 |
市場主體登記 |
公司未依法辦理登記登記事項變更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3 |
市場主體登記 |
公司未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五十八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镀髽I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4 |
市場主體登記 |
企業、經營單位未將營業執照正本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5 |
市場主體登記 |
個人獨資企業改變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6 |
市場主體登記 |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7 |
市場主體登記 |
合伙企業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8 |
市場主體登記 |
合伙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合伙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9 |
市場主體登記 |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0 |
市場主體登記 |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1 |
食品 |
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2 |
食品 |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3 |
食品 |
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4 |
食品 |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說定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5 |
消費者權益保護 |
對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未設置服務標識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經執法人員核查,提供服務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服務標識的,未因未設置標識而產生經濟糾紛的,經營者能在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3.沒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整頓。適用該條款責令改正部分。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6 |
電子 商務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等信息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7 |
電子 商務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信息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8 |
電子 商務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
19 |
電子 商務 |
營業執照等信息發生變更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約談。 |